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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提示:要依法燃放“开门炮”
发布时间:2012-01-29    来源:    作者:  浏览次数:
 

  初七是节后上班的第一天,很多企业单位习惯以燃放爆竹作为开门开业标志。1月28日,沈阳公安部门特别重申:燃放“开门炮”必须遵守法律法规,要采取文明方式,确保社会公共安全。

  燃放“开门炮”不能妨碍公共交通、不能扰乱周边地区治安秩序、不得妨害公共安全,特别是商业聚集区、大型商场市场的商家和业户,要听从公安机关或市场管理部门的指挥。有集中燃放条件的,应到划定的集中燃放点燃放;没有集中燃放条件的,不得私自违法燃放烟花爆竹。

  对违法燃放“开门炮”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从严惩处。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依法治安拘留;违反《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》的,将予以行政处罚;造成严重后果,构成刑事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。